(2015)盱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开勇与陈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勇,陈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杨开勇。被告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勇与被告陈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开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开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卓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