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功义申请执行鲍祥菊、王明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功义,鲍祥菊,王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陈功义,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鲍祥菊,女,汉族,住广西省北海市。被执行人王明岩,男,汉族,住广西省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功义与被执行人鲍祥菊、王明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