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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藏法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索朗次仁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索朗次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监执字第11号罪犯索朗次仁,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藏族,西藏城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拉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民事赔偿29601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2)藏法刑三终字第11号刑事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及违纪违规现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对罪犯索朗次仁提请减刑建议审批程序合法,报送材料真实。本院认为,该犯认罪服法,安心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索朗次仁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玛次仁审 判 员 达嘎巴珠助理审判员 色吉白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