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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代升站与郑志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升站,郑志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代升站,农民。被执行人:郑志堂,农民。申请执行人代升站与被执行人郑志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