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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宇、彭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34号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骆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桃红,女,该公司员工,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谢宇,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株洲市。被告彭娜,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宇、彭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宇、彭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宇、彭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湖南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易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小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