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峰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峰,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峰。委托代理人:王康乐、张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剑飞。上诉人陈立峰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陈立峰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陈立峰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立峰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陈立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