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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店支行与张汉杰、高美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店支行,张汉杰,高美兰,黄佩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631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丁兴路43号。负责人李好好,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系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店支行职员。被告张汉杰。被告高美兰。被告黄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店支行与被告张汉杰、高美兰、黄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店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汉杰、高美兰、黄佩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3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