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35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2015年5月5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闻骥、言京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亮担任记录。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租用长沙市天心区西牌楼太傅里16号1楼经营电游赌博室,设置共计4组32台游戏机(其中1台已损坏,8台未安装,能使用的23台),招引他人参与电游赌博活动。2015年4月2日,公安民警根据举报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赌场服务人员谈某及9名参赌人员,并查获赌博游戏机4组32台,扣押赌资6100元。经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查获的4组共计32台游戏机中能使用的23台,每台均为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操作的基本单元。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设置10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应当予以没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供认属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租用长沙市天心区西牌楼太傅里16号1楼经营电游赌博室欲从中牟利,并在电游赌博室设置1组8台的“鳄鱼公园”游戏机、1组8台的“一箭双雕”游戏机、1组8台的“蛟龙出海”游戏机(一台已损坏,7台能正常使用)、1组8台的“真龙无双”游戏机(整组未安装),招引他人参与电游赌博活动,游戏机均具有设定押分退分功能,参赌人员按100元人民币买10000游戏分的标准买分上分,并在游戏机上进行押分赌博。游戏机上的游戏分数增减体现赌博输赢情况,参赌人员下机后,游戏机上的游戏分值以买分时的标准回购兑现。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给参赌人员上下分,并以每月3500元的报酬先后聘请张某、谈某负责打扫卫生、端茶倒水服务。2015年4月2日,公安民警根据举报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赌场服务人员谈舟及9名参赌人员,并查获“真龙无双”、“一箭双雕”、“蛟龙出海”、“鳄鱼公园”游戏机各1组,扣押赌资6100元。经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查获的4组共计32台游戏机中能使用的23台,每台均为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操作的基本单元。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查获的赌博机等物证照片,证明2015年4月2日,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电游赌博室,并查获“真龙无双”、“一箭双雕”、“蛟龙出海”、“鳄鱼公园”游戏机各1组;2、现金存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赌资6100元;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2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的事实;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证人谈某、游某、蒋某、孟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6、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5月5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事实;7、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明送检的4组共计32台,能使用的23台,每台都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操作的基本单元;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设置10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司法机关愿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可考虑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限被告人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二、公安机关查获的参赌人员赌资共计61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