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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未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军诉被告付贵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军,付贵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未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刘长军,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付贵来,男,住绥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地址绥中县。负责人陈增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军诉被告付贵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长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贵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刘长军承担。审判员  张俊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