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玉印与李国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印,李国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城民小字第6号原告刘玉印,男,1955年6月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被告李国广,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原告刘玉印诉被告李国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印诉称,2014年10月1日,被告欠我农药款3967元,并给出具了欠条,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农药款396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国广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欠原告农药款3967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此由被告所写欠条及结合原告陈述证实,且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农药款3967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被告偿还此款的请求,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印农药款人民币39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