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荷英与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王荷英。被执行人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荷英申请执行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