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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荷英与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王荷英。被执行人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荷英申请执行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