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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崔金跃、任信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崔金跃。被执行人任信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制作的(2015)冀民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信菊名下的银行存款32640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增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