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玉梅与朱怀军、徐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梅,朱怀军,徐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382-1号原告朱玉梅,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朱怀军,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徐淑琴,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朱玉梅与被告朱怀军、徐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