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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行非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玉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行非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庆森,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玉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陈玉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玉玺的银行存款10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增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