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行非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玉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行非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庆森,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玉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陈玉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玉玺的银行存款10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增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