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思享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思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10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思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10层1012。法定代表人李卫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0层2-1112。法定代表人曾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616号裁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七万六千零二十七元,滞纳金三十五万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应支付仲裁费人民币三万四千零七十元五角四分,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富程时代营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博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