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侯龙龙与王倩倩、安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侯龙龙。被告王倩倩。被告安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政府街1号。负责人王喜清,该行行长。本院受理原告侯龙龙与被告王倩倩、安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龙龙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将被申请人安强的座落于献县滨河大街小刘庄西凤翔园小区23幢1单元201号房屋依法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龙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安强座落于献县滨河大街小刘庄西凤翔园小区23幢1单元201号房屋,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殿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