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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刘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张某,刘某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杰、徐雅丽(实习律师),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系张某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郭才河,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聚奎街**号。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刘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敏杰、徐雅丽,被上诉人张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才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6元退回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支伟泉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