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与刘强明、吴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83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王帅。被告刘强明。被告吴洁(系刘强明妻子)。被告徐小春。被告刘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明、吴洁、徐小春、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强明、吴洁、徐小春、刘玲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强明、吴洁、徐小春、刘玲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凤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