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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男。被执行人:隋某,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乌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