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牛云楼、史菊彦与刘喜军、李录平、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云楼,史菊彦,刘喜军,李录平,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牛云楼。原告史菊彦。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师斌华,元氏县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喜军。委托代理人孙跃华,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录平。被告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城南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云楼、史菊彦与被告刘喜军、李录平、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云楼、史菊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云楼、史菊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