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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瑞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瑞新物流有限公司,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瑞新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瑞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瑞新物流有限公司对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99934、075953、013392、076071、091725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权利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浑执字第531号,执行标的为协助白山市瑞新物流有限公司对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99934、075953、013392、076071、091725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浑执字第53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