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晓江与王辉、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江,王辉,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陈晓江。被告王辉。被告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江与被告王辉、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