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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晓江与王辉、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江,王辉,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陈晓江。被告王辉。被告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江与被告王辉、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