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先跃诉汇川区锦尚寄卖行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先跃,汇川区锦尚寄卖行,杨芝元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梁先跃,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被告汇川区锦尚寄卖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经营者:胡宣栋。被告杨芝元,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原告梁先跃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锦尚寄卖行、被告杨芝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先跃于2015年7月31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经通知至今未向我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