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国武诉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武,刘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杜国武,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辉,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帅,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武诉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1791元,由原告杜国武负担。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