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建璞与陶仁华、龚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璞,陶仁华,龚卫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朱建璞。委托代理人倪洁。被告陶仁华。被告龚卫娟。原告朱建璞诉被告陶仁华、龚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朱建璞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敏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