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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建璞与陶仁华、龚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璞,陶仁华,龚卫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朱建璞。委托代理人倪洁。被告陶仁华。被告龚卫娟。原告朱建璞诉被告陶仁华、龚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朱建璞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敏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