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与深圳市煜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鑫泽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深圳市煜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鑫泽科技有限公司,郭振明,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8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X。法定代表人潘跃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邹畅,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煜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9。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鑫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3-1。法定代表人洪海鑫。被执行人郭振明,男,汉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张晓华,女,汉族,住址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煜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鑫泽科技有限公司、郭振明、张晓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煜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鑫泽科技有限公司、郭振明、张晓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支行执行款人民币117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复利。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通过分期付款履行还款义务。因分期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在此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分期付款,故本案无需强制执行。如和解协议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陈蓝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