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苏×1等与苏×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187号原告苏×1,女。原告王××,男。法定代理人王春杰。被告苏×2,男,51岁。被告苏×3,男,1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1、王××诉被告苏×2、苏×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1、王××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苏×1、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