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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永辉、谢龙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辉,谢龙生,曾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辉,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谢龙生,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曾春桃,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辉与被执行人谢龙生、曾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房管、土地、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待双方和解或全案执结。因执行期限将至,需延长执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