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文楚云与刘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文楚云,刘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监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文楚云(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琼芳,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伟(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文楚云因与被申请人刘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15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文楚云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与被申请人刘伟和解。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文楚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文楚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汪显群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唐秀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