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诸城市华泰机电有限公司与诸城和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华泰机电有限公司,诸城和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171号原告诸城市华泰机电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和牧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华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和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华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94元,由原告诸城市华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