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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催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骆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56号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北段江林新城1幢2单元29层2906室。法定代表人骆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延安顺洋工贸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鑫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