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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郎某。委托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郎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