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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4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与江苏楠柏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江苏楠柏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435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陈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楠柏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广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丁少之,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龙麒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麒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楠柏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澄周商初字第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楠柏公司应给付龙麒公司货款2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620元。因被执行人楠柏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麒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楠柏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楠柏公司名下有位于泗阳经济开发区的泗国用(2008)第0821025号、泗国用(2009)第092102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龙麒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楠柏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麒公司明确表示除上述土地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楠柏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上述土地暂不处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楠柏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楠柏公司名下虽有土地,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麒公司同意对上述土地暂不处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楠柏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周商初字第0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楠柏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龙麒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刘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