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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丁正平与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丁正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中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62838374-8。法定代表人黄���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正平。委托代理人张为艾,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镒生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正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0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丁正平于1999年7月进入镒生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镒生公司为丁正平缴纳了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11月21日镒生公司向丁正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2014年11月26日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16.5个月薪资,计38528元(平均工资2335元)。镒生公司对丁正平未作离岗前健康检查。2014年11月25日丁正平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2014年11月26日丁正平自行进行健康检查,支付1630.16元。后丁正平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镒生公司沟通后,2014年12月2日镒生公司安排丁正平进行了健康检查,费用由镒生公司承担。2014年12月3日镒生公司为丁正平办理退工手续,镒生公司向丁正平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4年12月5日由丁正平签收。镒生公司支付丁正平2014年11月工资1936.40元,丁正平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3107.85元。2015年1月9日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无职业性噪声聋,处理意见脱离噪声作业岗位。2014年12月5日丁正平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镒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343.30元、2014年11月工资2074元、补缴社会保险、离职前体检、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费30000元、办理退工手续、返还养老手册、就业登记证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该委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裁决:一、镒生公司支付丁正平经济补偿金48171.68元及代通知金1794.18元;二、驳回丁正平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丁正平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书、工资单、录音资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社保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原告丁正平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镒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343.35元、体检费1630.16元、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费30000元、补缴社会保险。原审法院认为:丁正平进入镒生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间,镒生公司对丁正平作出解��劳动合同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并没有说明解除理由。事后镒生公司认为公司缩减人员而解除,丁正平对此解释的理由不认可,镒生公司也无证据予以证明,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员要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镒生公司对丁正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理由,故应当认定镒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丁正平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镒生公司依法应当支付丁正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为31个月丁正平本人平均工资,计96343.35元。镒生公司对丁正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丁正平即自行进行了体检(丁正平支付了体检费),后镒生公司安排了丁正平进行体检,镒生公司支付了体检费。丁正平认为镒生公司答复让其自行检查,镒生公司不予认可,且丁正平提供的2014年11月25日录音资料中也没有反映体检之事,而镒生公司也安排了丁正平进行体检,故丁正平要求镒生公司支付体检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丁正平为叉车司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且丁正平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丁正平要求镒生公司支付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费30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支付丁正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96343.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丁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镒生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企业因经营困难,予以裁员,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丁正平要求做离岗体检,视为双方同意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公司只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丁正平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镒生公司解除与丁正平的劳动合同,但解除通知中并没有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镒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企业经营困难予以裁员,双方是在协商中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既���其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单内容不符,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镒生公司解除与丁正平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判决镒生公司向丁正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镒生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