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陶科文与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科文,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621号原告陶科文,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协信广场4F3-4-5号。负责人柯志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科文诉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科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科文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