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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丁威与叶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丁威,叶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刘丁威,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451。委托代理人胡炳光,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广,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25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认为:2013年11月5日,被告叶文广因急用向原告刘丁威借款20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一直督促被告还款仍不能如愿,故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叶文广欠原告刘丁威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清偿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限于2015年11月11日清偿。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被告叶文广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