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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东港市德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孔宪坤、刘明伟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德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孔宪坤,刘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德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宪坤。被执行人刘明伟。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孔宪坤、刘明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75590元,并承担诉讼费11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万元,余款定于2015年9月7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