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海花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洞上村第八村民组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花,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洞上村第八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高海花委托代理人孙小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振国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洞上村第八村民组负责人石铁柱委托代理人乔庆丰原告高海花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洞上村第八村民组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海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小平、高振国、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洞上村第八村民组负责人石铁柱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高某某收养的女儿,二人一个户口。1999年二轮承包土地,在2012年高速修路占地,被占的刀把子三等地0.35亩,河套0.26亩口粮地的补偿款已补偿并已由我叔父代领,但刀把子山坡地0.46亩的占地费,被告以我的父亲去世,我户口迁出为由拒绝给付。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户口登记卡,证实高某某是户主,名下有一女儿高海花。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高某某名下有两个人的土地,及个地块的具体亩数,其中有“刀把子山坡地0.46亩”。3、证人刘某某的书面证言一份,内容为“高某某与高海花系养父女关系”。4、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为“高海花是高某某收养的女儿。”5、证人高某甲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为“原告高海花不是我女儿,我就三个女儿,大的高某乙、二的高某丙、三的高某丁”。6、洞上村第八组张承高速占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表一份。(复印件)7、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张百万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高海花户口从洞上村迁入张百万村后,在张百万村没有重新分得土地。被告辩称,一、原告高海花与高某某非父女关系。二、高某某名下2.56亩土地不是高海花的地,而是高某甲与高某某的地。三、关于张承高速补偿款县、镇、村没有下发任何指导性文件,完全由村民自治自己讨论决定,原告所诉事实存在,但不同意给原告高海花占地补偿款。开过小组村民会,村民都不同意给原告分钱。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石某某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为“高海花户口入到洞上村是高某甲给办的,高海花分地什么事我也不清楚。”另提交一份二道河子2015粮食综直补表,载明高某甲领取512.36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张承高速占用了土城镇洞上村的部分土地,对占用的土地,按照洞上村第八组张承高速占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高某某承包的刀把子0.46亩山坡地也被占用,户口登记薄记载,高某某与高海花二人同一户口,根据小组的分配方案,应补偿50526.00元。被告以高某某已经去世,原告高海花户口已经迁出为由不予给付原告补偿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土城镇洞上村八组张承高速占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明确了占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原告高海花与高某某在八组分有土地,高速占用其河套地0.26亩及刀把子三等地0.35亩,原告已经获得了补偿款。同属于原告的刀把子山坡地0.46亩承包地被占用,依照本组的分配方案,原告亦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款。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登记薄显示,原告高海花与高某某同一户口系父女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证上载明高某某名下有2人的承包地。土城镇张百万村村委会证明高海花于2012年12月16日户口迁入该村后,高海花没有分得承包地及其他土地。被告的答辩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洞上村第八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承高速占用原告高海花刀把子山坡地0.46亩的占地补偿费50526.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洞上村第八村民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及法定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哲宇附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