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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青民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207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4年5月12日生,满族,农���,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田某,男,1983年2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日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田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4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田某某,于2005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陈述笔录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处三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活时间已达10年,并育有一子,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在原、被告的努力下,应该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潇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