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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满族,1987年1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24日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清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4-2号天添利火锅店,趁被害人候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灰色红米1S手机(价值350元)盗走。销赃后得赃款230元已追缴返还被害人。2015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25号电影机厂医院内一旅店,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一部酷派8670大神note手机(价值220元)盗走。销赃后得赃款210元已追缴返还被害人。2015年3月7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安街1号“1号公寓”旅店102房间内,趁被害人郭某不备之机,将其背包内的一部三星GT-19152P手机(价值500元)和现金400元盗走。现赃物手机及现金400元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董某实施盗窃犯罪3起,侵犯数额147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董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害人候某某、李某某、郭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物大部分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立哲书记员  刘晓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