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桑伟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