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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桑伟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