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林建华、张协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华,张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华,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张协香,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兴隆市场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林建华与被执行人张协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协香所有的位于钦南区新隆市场西区30号的房屋并进行司法外置中,被执行人张协香已实际偿还了本案的执行款及负担执行费,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