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子强诉被告曹县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强,曹县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40-1号原告:王子强,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邵庄镇后厂行政村后厂村126号。被告:曹县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南路路西(三桐中学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孔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强诉被告曹县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曹县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000座1-107号、第1000座1-108号房屋和鲁RN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姜红军所有的位于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东关东老纱厂前三桐中学初中部北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106004178**号房屋及王聚所有的鲁R3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曹县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000座1-107号、第1000座1-108号房屋及其所有的鲁RN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姜红军所有的位于曹县曹磐石街道办事处东关东老纱厂前三桐中学初中部北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106004178**号房屋及王聚所有的鲁R3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