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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松与黄金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松,黄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黄松。被申请执行人黄金锋。申请执行人黄松与被执行人黄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岀(2014)象民初字第818号民亊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金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松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金锋分两次主动交清欠款,第一次于2015年6月6日交了4000元;第二次于2015年8月10日交了11813元,合计交款15813元,其中标的款为15000息元,执行费126元、诉讼费87、逾期利息600元。本案被执行人黄金锋已经全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为此,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冼庭桂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