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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合肥一航万科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肥一航万科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54号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一航万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肖临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沅,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飞,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合肥一航万科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取1215.5元,由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