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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喜势企业策划服务中心与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喜势企业策划服务中心,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喜势企业策划服务中心,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曾文金,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在我院(2013)青执字第1079号案件作为申请人,且有执行款在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在我院(2013)青执字第1079号案件的执行款22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