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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彦峰与赵旭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峰,赵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40-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赵旭辉(曾用名赵小辉、赵晓辉),满族,原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李彦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商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锡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