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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王丽、张玉华、蔡忠义、马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王丽,马惠波,蔡忠义,张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号.被告王丽,女,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马惠波,男,,汉族,住通化市。被告蔡忠义,男,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张玉华,女,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诉被告王丽、马惠波、蔡忠义、张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00元,财产保全费1,57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单晓惠审判员  刘长闻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