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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乙、徐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176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10724565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地江西省赣县石芫乡广福村红岗组8号,暂住宜昌市西陵区夹湾路92-112室。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暂宜昌市西陵区夹湾路92-112室。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徐某、张某甲、刘某、谢某、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鄂葛洲坝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四、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六、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徐某、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乙、徐某、张某甲、刘某、谢某、黄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张某甲撤回上诉。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15)鄂葛洲坝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晓明审判员戴翔审判员韩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董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