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洪武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武,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637号原告:姜洪武,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璞,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尹航,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武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洪武于2015年8月1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洪武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洪武负担。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